龍巖市檢察院成功抗訴非法採稀土礦案件,違法獲利鋃鐺入獄

為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家的戰略性資源,龍巖市檢察機關對非法開採稀土礦犯罪重拳出擊。 2013以來,龍巖市共批捕非法開採稀土案件11件19人,起訴17件28人,涉案金額達2300萬餘元,使一度肆虐的非法開採稀土犯罪得到有力打擊。近日龍巖市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非法採礦案件,將二次被判無罪的蘇某達繩之以法。
 
2013年2月,蘇某達經蘇某章介紹認識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場入股一起開採稀土。曾在鄉規劃和國土聯合執法大隊工作的蘇某達,知道無證開採稀土是違法的,沒有同意以山場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誘惑,還是以15萬的租金將不到5畝的山場高價出租給朱某開採稀土。朱某等人租下山場後,為節約成本,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便直接在山體挖洞插管,灌入化學藥水,最後用酸溶液稀釋分離出稀土,共毀壞林地4.85畝,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18萬元,蘇某也先後收取了租金12萬元。經當地群眾舉報案發,隨後蘇某達被抓獲歸案。經審查,永定區檢察院以非法採礦罪對蘇某達依法提起公訴。但法院對出租山場供他人非法採礦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見,先後兩次對蘇某達作出了無罪判決。經過第二次抗訴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蘇某達為非法採礦罪的共犯,改判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5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12萬元。
 
龍巖市檢察院認為,蘇某事前已經知道朱某租賃山場非法開採稀土,是違法行為。但是他為了從非法採礦中分得一杯羹,自作聰明,以為出租不是入股不會犯法,妄圖藉此變通的方式逃避法律打擊而快速致富,以遠高於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萬元之巨,將自己山場出租,他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他的出租行為為非法採礦犯罪的實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和幫助,因此,蘇某達構成了非法採礦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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